工资、薪金所得(33)

2014-08-06 11:25:55

  解析:本文是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的重申和具体要求。其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纳税人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每月的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得提前适用新扣除额。另外,纳税人应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对其一直应付而未付的工资、薪金则不予计税。

  第二,强调“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这里要杜绝的是一些地方对免税补贴、津贴等随意“开口子”的 问题。

  第三,禁止各地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维护税法执法上的统一性和税收立法权的集中统一。但是否费用扣除额要考虑和照顾到各地区不同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这一问题还有待商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具体办法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现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 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摘自国税[2007]118号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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