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1)

2014-08-05 17:45:10

   一、银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税收优惠)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税[1994]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税收优惠)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 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税[1999]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200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

  

本文摘自《营业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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