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税的部门规章(1)

2014-08-03 18:12:24

  第一节 原油和天然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摘自财税[1994]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摘自财税[2004]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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