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制度(8)

2014-08-03 09:56:15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摘自《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摘自《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摘自《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摘自《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摘自《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摘自《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摘自《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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