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制度(2)

2014-08-03 09:12:09

  三、票据使用

  代征机构向纳税人开具的票据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代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据和代征车辆购置税一般收据。

  四、完税证明及印章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购税或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后,由代征机构向纳税人核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加盖代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

  车购税的减税、免税,由省级车购费稽征机构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

  代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由省级交通部门负责统一刻制。

  其他需使用的印章,暂使用代征机构原有印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省级(含哈尔滨、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市)车购费稽征机构向省级国家税务局领取,逐级发放给所辖车购费稽征机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级车购费稽征机构均要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保管、领用、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非法使用。

  五、最低计税价格

  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由交通部车购办提出核价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发布。

  六、收入的入库、核算和对账

  代征机构应在开立车购费收入专户的银行开立代征车购税收入专用账户,所征税款暂按车购费上缴渠道解缴,核算和对账暂按车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统计报表的编报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统计报表,由代征机构按车购费报表编报程序逐级上报交通部车购办,期末由交通部车购办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报表。

  八、档案管理

  车辆购置税档案,由代征机构负责建立、单独保管,待机构移交时一并移交。

  九、机构管理

  代征期间有关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

  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十、征管经费

  代征期间,代征机构征管经费,由财政部按照核定的预算向交通部拨付,并通过交通部逐级下拨。

  各级代征机构应另行开立征管经费专用账户,单独核算。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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