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制度(4)

2014-08-03 08:59:34

  (六)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代征机构按以下原则办理免税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三、关于价外费用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关于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购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购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退还已缴纳的车购税。

  五、委托代征期间,车购税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车购税的征收管理,由代征机构负责。

  六、车购税的征收管理除《条例》,以及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征管事宜可暂按本通知所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但上述文件凡与《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款按文中所述日期执行外,其他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2001]27号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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