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制度(22)

2014-08-02 23:58: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摘自国税函[2005]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已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摘自国税函[2005]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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