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节:VC领军人物热议境内外上市选择(2)

2014-07-08 12:22:25



  “自雇自”的群岛公司

  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很多企业选择了注册群岛公司,同样是出于避税的考虑,很多个人也纷纷走上了开办群岛公司之路。

  这些人往往是外资企业的高级经理或者是中小企业的老板,他们的收入相当丰厚,但是因此而需要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也是不菲。为了少交个税,他们通常会成立一家境外雇佣公司,再以雇佣公司名义与自己在国内工作的公司签下合约,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由此而来的好处是,一是个人的工资及福利可以自由设计组合,减低应税的工资部分,增大免税的福利部分;二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应上缴给雇佣公司,而雇佣公司的营业利润是境外所得,可以进一步免税。两部分算下来,真正的应税额大大减少。

  无奈的妥协

  “避税天堂”、“洗钱天堂”、“圈钱天堂”……群岛公司的“无法无天”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其亮“黄牌”。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制定相应政策来限制本国企业在这些群岛上注册公司。

  2005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出于对企业向群岛公司转移资产造成国民财富流失的担心,国家外管局相继发布了 “11号文”和 “29号文”,规定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

  政令一出,创投基金、企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利益受损者就马不停蹄地奔走于政府各部委之间——联名信、决议递交了一份又一份,甚至在一些通气会、圆桌论坛上公开和政府“叫板”。

  也许政策有严堵的成分,时隔半年不到,政策开始了纠偏。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75号文”),其中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对“资本外逃”的管制是正常的,但纠偏实为无奈。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中国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对“资本外逃”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外管局的外汇出入限制,但这些外逃资本往往并不涉及资金出入,而是进行资产所有权的置换,从而实现“金蝉脱壳”或者“暗渡陈仓”。

  如今的群岛公司,太像一群洗澡盆里的孩子了。

  【延伸阅读】 英属维尔京群岛概况: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面积153平方公里,由50个岛屿组成,人口约3万人。主要是黑人,通用英语,通用货币为美元,首府罗德城。英属维京群岛是一个自治管理、通过独立立法会议立法的、政治稳定的英属殖民地,国家元首为英女王。去访英属维尔京群岛需到英国外交部及英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等手续。

  (文/贺俊 发表于2006年4月2日)



本文摘自《有效沟通有密码》


   金融危机下,英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来源面临枯竭。除了一枝独秀的中国外,金融和经济低迷已使全球其他地区的VC/PE日子更为艰难。由于股票市场上IPO活动实际陷于停顿,这加大了VC/PE的压力。它们必须依赖越来越犹豫不定的同业买家来实现撤资,或延长为它们提供融资的时间。当然,这也可能是一场“优胜劣汰”,倒闭是这个周期中的自然环节。本书为读者和企业家揭开了VC/PE 的迷雾。对自身的创业和企业的再发展来说,这是一本优秀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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