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节:《萨班斯法》横扫在美上市公司(1)

2014-07-08 11:53:31




  《萨班斯法》横扫在美上市公司

  自2006年7月15日起,在美国上市的全部公司(包含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将被要求严格遵守美国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法》)。所谓《萨法》,即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成为法律并开始生效。

  按照《萨法》生效时的约定,在美上市的大中型本土公司必须在2004年11月15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中遵守该法案,其他一些中小型公司和非美国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则约定在2005年7月15日。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对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国公司的生效日期延期一年至2006年7月15日。

  即将全面施行的《萨法》从其4年前降生伊始,就饱受争议。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的财务法则,据美国《Compliance Week》统计,约10%的美国公司不能通过《萨班斯法案》,其中包括一些大公司。如今,整个备受争议的法案即将对全部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实施。换句话说,对于中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而言,从此也将被纳入《萨法》的框架,人们不得不审慎地面对这个所谓的“萨式”考验。

  《萨法》缘起

  2001年11月—2002年4月,在安然、世通等大型公司暴露出惊天财务丑闻之后,美国资本市场损失了7万多亿美元的市值,彻底打击了包括美国在内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为重塑投资者的信心,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萨班斯和众议员奥克斯利联合提出的《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也被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公司治理、会计师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严格要求,并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抢占了制定经济领域“游戏规则”先机的美国,以其企业先“得病”的经验教训,在医治自家企业毛病的同时,还不忘给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的CEO和CFO们注射预防针,避免他们再犯同样的“毛病”。《萨法》共分11章,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约14 000多公司,其中包括大量非美国公司,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也是其约束对象。

  《萨法》中最要害的是两点,分别是第302条款和第404条款

  第302条款主要是强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这种强调来自于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字:他们必须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已审阅过该报告;并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且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经营成果。



本文摘自《有效沟通有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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