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上海首富”的两度牢狱之灾(2)

2014-06-16 08:25:12

    周正毅能否成为例外,他的财富能否经得起推敲呢?但当真相揭开时,他带给人们的仍然是失望。

    站得更高:如果摔倒将会很痛

    在资本运作中的“聪明”没能让周正毅在福布斯富豪榜走得更远。一起偶然的案件让一帆风顺十余年的周正毅“翻船”了。

    2003年5月28日,香港中银前副董事长兼总裁刘金山案发,因刘金山在上海分行任总经理期间,曾批出两笔分别为15亿元外汇和20亿元人民币借给周正毅,周正毅才开始走进监管部门的视线。

    紧接着,调查过程中又发现了两件意外事情。周正毅采用将虚增的7亿余元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的手法,使用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把农凯集团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亿元增至8亿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

    2003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周正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现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历经一年的侦查与审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对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上海首富”周正毅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现为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智维律师评析:

    只是一个偶然事情的发生,就会牵带其他事情被发现。这基本是中国企业家的落马轨迹。这也正说明了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之大。

    周正毅也没能逃脱这一规律。这并不是因为别的什么,恰恰是因为其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极为漠视,让企业处处充满了法律风险,也给他个人带来了刑事法律风险。正如周正毅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亿元虚增至8亿元,这一行为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他或许仅仅为了将企业的形象工程做得更好些,但他没有料到这会带来刑事法律风险,或者说他没有料到刑事法律风险会如此严重,而且会实实在在地发生。

    身陷囹圄:一波才平,一波又起

    2006年5月,周正毅刑期结束获得自由。

    但是没过多久,陈良宇就因“社保案”被中纪委立案调查,当时周正毅也被相关部门邀请去“协助调查”。

    2007年1月21日,距周正毅刑满释放仅隔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布正式逮捕周正毅。

    据外界传言,该案可能涉及陈良宇及更高层人士。跌宕起伏的周正毅案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

    据相关媒体披露,当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了周正毅还涉嫌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相关调查资料显示,1997年年初起,他与先后担任3家交易所资金结算的负责人金某密谋,由金某利用其负责管理所在单位“结算存量资金”的职务便利,把这部分会员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委托国债回购”为名,存入周正毅指定的券商处。一旦资金到账,再由券商暗中划转至周正毅开设的上海金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正是通过“交易所——券商——机构”资金账户的手法,周正毅拿到了可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申购新股的资金。作为回报,周正毅一掷上百万元,给金某购买了杭州上城区某楼盘住房,并先后赠送现金、手表等。

    1999年起,他与某国有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处副处长江某密谋,江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农凯及关联企业放松借款人资格和信用审查条件,并在贷款发放后放松资金用途的监管。周在获得贷款后,大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机以及房地产投机等。作为回报,周正毅以借款为名,送给江某百万现金,外加名贵手表。

    此外,他还向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的戚某行贿。戚某为周正毅提供了多种业务便利。其间,周正毅向该银行上海分行先后申请了数亿元贷款,挪作农凯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从事证券、房地产投机等。作为回报,周正毅送给戚某数十万元。

    另据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事实显示:1999年1月起,周正毅为达到农凯集团向银行贴现融资的目的,在实际购入电解铜并全部对外销售的同时,采取在农凯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等15家关联企业及利源公司之间进行电解铜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银行贴现84?22亿元。

    除涉及开具虚假商业汇票的交易外,周正毅还制造巨额的虚假交易。虚构的电解铜虚假交易数额巨大,含税总交易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税收数额达数十亿元。据有关公开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3年,正是周正毅“事业”的巅峰期。可?想象,这些资金给周正毅和他的企业带来了多大的经济利益。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智维律师评析:

    周正毅的人生轮回,无疑彰显了中国企业家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法律的漠视。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刑事责任风险,却是企业家难以承受的。周正毅案警示广大企业家:通过违法方式获得利益是不能够长久的,唯有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取得的胜利,企业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存与发展。

    【周正毅大事记】

    1961年,周正毅出生于上海杨浦工业区一个工人家庭;

    1978年,周正毅在杨浦区开设小馄饨店,成为个体户小老板;

    1989年,周正毅开始在上海发展自己的事业;

    1994年,周氏夫妇合力开设“阿毛炖品”,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桶金”;

    1995年,周正毅进入证券行业;

    1997年10月,周正毅成立农凯集团;

    2002年,周正毅再次掀起香港市场上的“金融风暴”,先后收购了两家香港上市公司;

    2002年,周正毅名列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1位,一跃成为上海首富、上海滩上的红人;

    2003年9月5日,周正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现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正毅案作出一审判决,获有期徒刑3年;

    2006年5月,周正毅刑期结束获得自由;

    2007年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布正式逮捕周正毅;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本文摘自《中国福布斯落马榜》


   在这份《中国福布斯落马榜》上,您会看到近20年来在中国各行各业的“富豪们”,他们曾经呼风唤雨,对资本运作得心应手;他们曾被前呼后拥,恍若财神一掷千金;他们曾经气势如宏,商业运筹时动辄千万、亿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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