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剑:空中楼阁的倒塌(3)

2014-06-15 22:26:09

    牢狱之灾:从民事法律风险引起

    在很多人的眼中,吴志剑是成功的,政华集团也是成功的,但在一片繁荣的背后,早就有人提出质疑,并开始了解吴志剑投资的那些项目。

    有人经过调查后指出,吴志剑前期投资的诸如银座大酒店、政华广场等项目因拖欠银行巨额贷款和建筑商费用,早已易主,计程车公司更是早就不复存在。

    更有人指出,支撑政华大厦的真正力量既非实业,也非投资,而是来自银行源源不断的贷款。

    据一位曾供职于政华集团的人士透露,4家小汽车公司和其最多时拥有的478张出租车车牌,几乎是政华集团唯一的实际资产,其所涉足的大部分实业“没有实际产出,有的干脆就是一个概念而已”。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12月至1997年5月,国润等4家小汽车公司自身共贷款11笔,总计本金4025万元人民币、320万美元和400万元港币。在这些贷款过程中,4家公司以所拥有的205张车牌作了抵押。

    此外,自1988年9月至1995年3月,4家小汽车公司还分别为政华等9家关联企业的贷款提供了信用担保和实物抵押,担保总金额为9070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和2500万元港币。而其中进行抵押的实物绝大多数是出租车车牌,数字竟然达到580个。4家公司前后用于抵押的车牌总数达到785张,远远超出了其实际拥有的车牌数。

    显然,政华集团的所有车牌不仅抵押干净,而且进行了重复抵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资料显示,从1988~1997年间,政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采取重复抵押、重复担保等手段,分别向深圳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数亿元。

    1994年后,各金融机构因政华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纷纷起诉到法院,政华集团由此官司缠身。

    从1995年开始到1999年,4家小汽车公司陆续接到深圳各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共29份,判决4家公司还款1?31亿元人民币、470万美元和2900万元港币,作为抵押物的车牌照也被法院全部扣押。

    1999年7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因执行案件需要,本院拟对深圳国润小汽车服务公司、深圳安润小汽车服务公司、深圳奥润小汽车服务公司3家公司378块营运车牌依法处理。”

    1999年7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发公告称:责令上述3家公司的司机将“应交纳的承包费、管理费等”自1999年8月1日起一律交付法院。据公开资料显示,这笔费用每月总计200多万元。

    上述系列法院判决,都属于民事纠纷,或者说是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但正是这些民事法律风险,最终引爆了刑事法律风险。

    深圳市公安局110报警登记表上记载,从2000年3月起,许多承租者多次到国润公司闹事,感觉到被欺骗了,找负责融资的刘庆平等人退承租款。但政华集团根本就没有因此停止其犯罪活动,反而从6月份开始加快了其诈骗承租司机承租款的步伐。

    对于吴志剑伪造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的事实,相关机构查明:

    1999年11月中旬,为了应付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为美国该上市公司做审计工作)的审计,吴志剑指使下属人员准备了空白产权证,私刻“深圳市运输局营运中心”的公章和钢印以及要伪造的出租车车牌号、营运牌号、产权证号,伪造了深圳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奥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安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300多本。

    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为了使假产权证看上去更逼真,他们还用太阳晒和烟熏的方法除去油墨味。

    以假乱真骗过审计后,吴志剑的“胆子”更大了,便开始利用虚假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骗取大量承租款项。吴志剑更是明目张胆的指示“要加快进度,每天最少要签20份合同”。

    政华集团诈骗承租者承租款的犯罪活动因此愈演愈烈,直至引发2000年7月11日承租司机大规模上访请愿事件而案发。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吴志剑等人利用虚假产权证先后和200多名承租者签订了承包合同,骗取承租款人民币1亿多元,扣除诈骗过程中和案发后退还给承租者的部分租金3900余万元。案发后,经过政府部门的多方面的努力,退还了4200余万元,尚有2000余万元人民币没有退还。

    当上述罪行败露后,吴志剑来了个人间蒸发,后经公安机关悬赏通缉,方才落网。

    2003年4月18日,吴志剑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罪名是合同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智维律师评析:

    从吴志剑的发家,不难看出吴志剑有着非常“过人”之处,而这些都是值得很多人钦佩的。但是,他却最终触犯了如此低级的刑事法律风险,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而锒铛入狱,却是我们惊讶的地方。

    或许,吴志剑的本意并不是如此,只不过他盲目投资的法律风险爆发,导致了他不得不铤而走险而踏入刑事法律风险的“雷区”,最终也引爆了自己。

    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商业风险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相关法律风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渗透,一个风险的爆发往往会引爆一连串的法律风险。这一点,在吴志剑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本文摘自《中国福布斯落马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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