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能承担责任,才能安全生产(3)

2014-04-19 20:05:51

  我们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配置一切,政府掌管企业的各种行为,包括安全生产,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改革开放以后,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政企分开,政府做政府的事情,企业做企业的事情,政府的角色定位就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政府片面地把自己当作“守夜人”,行政行为滞后,甘做企业安全工作的灭火队,哪里出事故就往哪里灭火,疲于应付。在安全生产面前不能有效的作为,甚至“无为而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的新理念,把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提到同等重要位置,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给安全生产以更加明确的定位。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新一届政府把安全生产作为影响大众利益的公共安全,重新定位政府和企业的职能,明确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政府要做的就是政策调控、制度干预,对市场和企业在安全、环保、质量标准方面的行为实施管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对它辖区内所有的企业安全进行监督。安全生产逐步成为经济行为的“硬约束”。

  曾经和事故遇难者家属一同落泪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8日在人代会分组讨论时回忆:“大年初四我上班时,看到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的材料,心里很不安宁,就拿起笔写了几段话,意思是春节还有3天时间,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国办很快把这个意见发下去,第二天,各地的反馈材料也过来了。可偏偏初六就发生了辽宁阜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00多人啊!”“那天得到消息后,我的心情非常沉重。我在春节后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说,作为总理,我有责任。”

  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立法。在安监总局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公布的和安全有关的法律有13部,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还不包括涉及事故责任的《刑法》等法律。立法机关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则更多。

  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大幅度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等政策措施,为安监部门遏制事故多发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放在了最前面,把原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分解,并提高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2006年8月17日出台,量化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三项指标。根据《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分解办法》,中央将把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对各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

  国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安监总局的首任局长李毅中上任后提出“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的安全生产“五要素”,五管齐下。他表示,“我本人无意刮起一场安全监管的风暴,但加大监管力度是必然之事。” 他所面临的局面,考验着他的意志和果决的执行能力。政府管理部门2005年以来的作为,印证了李毅中上任时的决心:“我讲一句土话,搞安全生产要六亲不认,要敢于严格要求,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当然还要廉洁执法。我们严格要求,可能得罪了一些人,得罪了一些地方,得罪了一些部门,但是减少了伤亡的人数,这是最重要的。”


本文摘自《不可不知的血泪法则》


   《第一管理》倡导理念:“无忧无虑当老板,员工安全自己管”
  权威人士作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政法司司长黄毅为本书作序
  “新安全运动”背景下的经管力作——高危行业的必备培训教材。
  全新角度——第一次系统运用管理学知识解读安全问题。
  首次倡导“新安全观”,所有员工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次倡导“情感安全管理”,解开员工生产事故之谜。
  首次倡导“安全自助训练”,员工快乐工作,享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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