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纳税义务规定(3)

2014-04-04 23:06:01

    【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施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新法解读

    港澳台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是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的是非居民企业。

本文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全书最大的特点是理论结合实际,做到实务、实操和实用。2007年3月和12月,国家先后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书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各地进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的基础上,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按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编著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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