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1)

2014-04-04 14:36:56

    一、收入总额

    【新法条款】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新法解读

    对原内资税法第五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增加了对收入总额的总括性界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增加了“接受捐赠收入”,并将原法的“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这种先总括后分类的概念界定方式,进一步拓宽了收入总额的概念空间,而在收入具体组成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和增补,则进一步增强了该法条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新法解读

    新法在文字表述与相关处理上尽量保持与新会计准则的一致,减少转换成本。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新法解读

    货物的范围是值得关注的,新法对货物的定义似乎更倾向于存货,而增值税的货物是一切不动产以外的有形动产,差异很大,后面关于视同销售,新法与增值税的差异更大。

    ◎旧法规定

    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

    (1)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税发[2003]第04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适当证明”是指购买方退回的原购货发票或购买方取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国税发[2003]第0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4)价外费用,会计上根据价外费用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财税字[1997]第022号文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流转税和所得税。

    (5)以旧换新业务,国税发[1993]第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财税字[1996]第074号文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除销售金银首饰以外的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

    (6)还本销售业务,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7)以物抵债业务,税收上分解为销售货物和偿债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案例6甲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乙公司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由于发票已经开出,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上,还要确认应税所得,计交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新法解读

    同货物一样,财产的范围也应该关注,后面的视同销售用得到。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17—21条都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间,但14—16条却没有,不需要吗?不可能,例如转让股权,收入确认的时间要明确才行啊,等具体文件。

本文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全书最大的特点是理论结合实际,做到实务、实操和实用。2007年3月和12月,国家先后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书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各地进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的基础上,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按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编著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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