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沉疴难起(3)

2014-01-23 13:22:01

  预备立宪重要内容之一的官制改革,在中央一层就遇到了极大的阻力,满族权贵与主持这项改革的袁世凯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甚至于宫中的太监都被八旗子弟们煽动起来,日夜于老佛爷面前哭闹。最后,袁世凯只得妥协,官制改革遂不了了之。

  各省成立的咨议局倒是具有代议机构性质,但进入这个全新机构的成员有严格的年龄、财富和教育程度的限制。而且,地方大员,尤其是督抚大人们,对这样一个束缚他们手脚的机构,普遍持消极态度,咨议章程只见颁布,而不见执行,咨议局徒有其名并无其实。中央一级的代议机构——资政院——的筹备更是步履维艰,直至武昌起义爆发,这个在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上,完全受制于朝廷而毫无实际权力的御用机构,甚至连通过议项的鼓掌、举手都没有学会,只不过稀稀拉拉地开过两三次形式上的会议,根本无政可资。

  与上述预备立宪的举措相比较,作为宪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修订,则显得扎实一些。

  1908年8月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日本宪法的翻版, 虽不能算作正式宪法,但确定了制定宪法的根本准则。但它把“君上大权”作为正文,而把“臣民权利义务”作为附录。这样的结构形式,说明它的重心还是在于维护君权。虽然在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的规定,但同时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沈家本、伍廷芳等负责修订法律大臣聘用日本法学专家,以大陆法系的刑法为模式,“三阅寒暑,易稿数次,始克告竣”的《大清新刑律》, 突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中国传统的法系,呈现出与旧刑律迥然不同的整体特征。尤其可贵的是,罪行法定、罪与非罪的界定、惩治教育、道德责任等现代刑法原则,在该法中均有所体现:

  法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

  非故意之行为,不为罪,但应论过失者,不在此限。

  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精神病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监禁处分。前项之规定于酗酒或精神病间断时之行为不适用之。(注:《(钦定)大清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大量吸收近代先进法学理论和国际通行法则。该法采巴威编制式,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罗马法诸多民事法律原则通过德、日等国的扬弃、消化之后,又借清末修律之机影响着此后中国的法制。

  然而,对大清帝国来说,这些法律都来得太晚,有些未及颁布,有的虽然颁布了,但未及实施,这个庞大的帝国就一命呜呼了!虽然未能扶大厦之将倾,但清末修律将中国沿袭已久的旧式法律推上现代化的道路,并确立了此后中国一百年的法律走向,这或许是它最具历史意义的副作用。

  1908年11月,光绪皇帝和西太后先后死去,光绪仅3岁的侄儿溥仪在西太后临死前被指定为继任皇帝,他的父亲——光绪的弟弟——醇亲王载沣理所当然在成为摄政王。年轻的满族权贵们雄心勃勃,力图恢复他们祖上的无尚荣光。这些志大才疏的王公贵族,不断地将地方的权力收归中央,使原本就失去了向心力的地方政府,更加离心离德。不知死期将至的满族少壮,还全力将汉人官僚从中枢机构中排除,最具权势的袁世凯也被迫归隐原籍。以恭亲王奕訢、西太后等政治大锷当年之强势,尚且百般倚重汉人官僚,晚年的西太后更是对袁世凯等信赖有加。载沣何德何能,居然如此迫不及待地排斥打击能决定帝国生死存亡的朝廷重臣?

  1911年成立的“责任内阁”,十三名成员中,满人九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汉人仅四名,载沣的两个兄弟分别掌握着陆军和海军。这样,行政和军事大权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连原来一心保皇的立宪派都感觉到大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议员大人,在失望之余纷纷转向革命,成为清政府的对立面和掘墓人。

本文摘自《从绝望中找到希望》


   本书从管理的角度,以细节的眼光审视历史,以哲学的高度评说得失。分析了1750——1950年这个时间段的中国经济由盛而衰的原因,并且与同时段的西?国家做对比,让人们从中绝望中找到希望,看到中国发展强大的前景,重现大国的崛起。
本书视角独特,分析到位,展现了中国从1750-1950年这200年历史的真正面貌,给人以警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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