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9)

2014-01-04 13:33:46

  1998: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九大区行。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14年来,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当初的按照经济区域设置机构的目标。

  1984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刚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时候,对于如何设置分支机构的问题,有过一条原则,那就是按经济区域设立,不普遍设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的做法。但是,实际执行的结果,却背离了这一原则。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本设置告一段落,此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级分行,地(市)设二级分行,县(市)设支行;二是层层都设分支机构,除了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其余省区大多一直设到县支行。不仅如此,在省会城市,不但设省分行,还设市分行;同样,在地区所在地的县城,不仅设二级分行,还设县支行。到199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的分支机构(包括省、市分行和县支行)共有2446个,全行职工共189195人,是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中央银行。

  专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分支机构设置与当初所确定的原则完全背道而驰,这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

  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也是一家开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当时高度集中统一计划经济条件下,信贷计划完全服从于国民经济计划,而国民经济计划完全按行政区划下达,因而它的分支机构不仅遍布全国各地,而且必须按行政区划设置。当它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只能以原有机构为基础,难免留下一些原有机构设置的烙印。另一方面,当时我国城市改革刚刚开始,政府仍是严格按行政系统管理经济,银行也不是按行政区划分配信贷资金。因而,即使此时设立了跨省市的大区分行,下面还得设省分行,信贷资金仍要由省到地(市)再到县,按行政区划层层分配下去。因此,当时没有设立跨省、自治区的大区分行,而是按行政区划设立了省分行和地(市)分行,但最初的人员并不多,至于县一级是否设机构,当时并无定论,因为无论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县一级实际的业务考虑,中央银行在县一级普设机构没有必要。因此,当时只有一部分县设立了支行。但是,不设县支行的地方政府对此很有意见,认为这是不重视他们的表现。在许多地方政府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视为自己下属部分的背景下,这种抱怨是很难避免的。同时,由于后来工行县支行代理人民银行国库、发行库职能时与其他专业银行产生了一些矛盾;又由于在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各专业银行没有坚持既定的专业分工,在扩大业务范围时出现了诸多矛盾与纠纷,需要人民银行出面协调,于是在以后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扩充人员、增设机构。最后,除了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其余省、自治区的绝大多数县都普设了支行。

  面对1990年代初期的乱拆借、乱投资情况严重,金融秩序混乱的情形,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和需要集中统一调节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设置。”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省(区)设置。”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但是,1993年以后的几年,抑制通货膨胀是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它没有足够的精力去改革自己的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行正在大力转变职能,加强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如果同时进行分支机构的调整结构,显然不太妥当。同时,在中央银行内部关于是否按经济区设置分行机构,认识上仍有不同看法,因此,在1994年进行的那一轮金融体制改革中,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整没能进行。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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